原標題:證監會向大和證券連發18問!擬任董事長簡歷有疑點,合規總監曾被采取監管措施,大和離獲批還有多遠
來源:財聯社
申請材料受理2個月后,大和證券(中國)終于收到證監會的反饋意見。
近日,證監會發布大和證券(中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申請文件反饋意見,對大和證券(中國)提出18個問題,包括境內外股東、擬任董事長、高管以及章程草案等方面。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大和證券(中國)的設立申請材料在2019年9月24日被證監會接收,9月30日證監會要求對材料進行補正,同年12月4日證監會正式受理其申請材料。
截至目前,除大和證券之外,還有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高盛高華證券、瑞信方正證券等3家券商已向證監會遞交申請材料并獲得反饋意見。
證監會對大和證券提出18大疑問
財聯社記者梳理發現,證監會對于大和證券(中國)的反饋意見主要都集中在境內外股東資質、高管資質以及章程條款上。
公開資料顯示,大和證券(中國)的股東分別是大和證券集團(占比51%)、北京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占比33%)、北京熙誠資本控股有限公司(占比16%)。
第一大股東大和證券集團是日本證券業的四大巨頭(野村、大和、山一、日興)之一,市場份額僅次于排名第一的野村證券。另外兩位“中國合伙人”則均有國資背景。
證監會要求大和證券(中國)結合大和證券集團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或有負債的余額,論證大和證券集團是否符合《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不存在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50%的情形”。
同時,大和證券集團還被要求補充提供其所控制機構的具體持牌情況,說明自身和其控制機構最近3年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誠信記錄,是否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調查等情形,以及進一步完善大和證券集團對合資證券公司的風險處置預案,包括但不限于有關補充資本等安排。
境內股東方面,證監會除相關資質要求外,還有要求北京國管中心和北京熙誠資本補充說明是否已建立健全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的法人、資金、財務、交易、信息、人員等相互隔離的防火墻制度;請熙誠資本補充說明是否符合“核心主業突出、資本實力雄厚、公司治理規范、股權結構清晰、管理能力達標、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和杠桿水平適度”等要求。
此外,根據現有材料,證監會還發現北京國管中心、熙誠資本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均不一致,要求說明原因和相關考慮。
更加令人意外的是,證監會發現大和證券(中國)擬任合規總監最近3年內曾被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其曾任職單位曾被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措施。大和證券(中國)被要求說明擬任合規總監是否具備勝任能力,是否符合證券公司合規總監的任職資格要求。
同時,大和證券(中國)擬任董事長從業證明中的工作經歷與其個人簡歷內容不完全一致,證監會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并確認其是否符合證券公司董事長任職資格要求。
外資券商搶灘中國市場:3家獲批,4家獲反饋意見
2018年4月10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博鰲講話中明確將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列為擴大開放的首位,指出在服務業特別是金融業方面,2017年年底宣布的放寬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外資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要確保落地,同時要加大開放力度,加快保險行業開放進程,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業務范圍,拓寬中外金融市場合作領域。
隨后,證監會發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根據這份新規,外資合計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比例,以及非上市證券公司股份比例的上限,從25%和49%提高到51%。
2019年10月,證監會再宣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取消證券公司外資股比限制。
這一系列政策意味著,過去外資機構無法在合資券商中占據控股地位的歷史已經終結,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對外開放,外資券商將搶灘中國市場。
事實也的確如此,截止目前,國內已有瑞銀證券、摩根大通證券中國有限公司、野村東方國際證券有限公司3家外資控股券商。
同時,還有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高盛高華證券、瑞信方正證券以及大和證券,這四家均已向證監會遞交申請材料且獲反饋意見。其中瑞信方正證券于2019年12月已獲證監會反饋意見,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和高盛高華證券于2020年1月獲得證監會反饋。
此外,證監會也加快了對合資券商排隊審批的進度。
2019年3月,新加坡星展銀行申請設立外資參股證券的申請材料獲接收,2020年1月被受理;2019年5月,聯信證券、金圓統一證券、方圓證券、瀚華證券以及華勝國際證券5家合資券商的設立申請獲證監會第一次反饋意見。其中,4家申請材料于2016年才被監管接收。
國信證券認為,外資持股比例的放寬和優質境外資本的進入將推動國內證券公司轉變經營理念、規范業務發展,將加劇證券行業的競爭,優化整個行業格局。
廣發證券認為,相比合資券商,外資控股券商是更高層面的開放,幾乎是全業務牌照,避免了合資券商的先天不足;同時,外資股東在機構業務和財富管理業務經驗豐富,在衍生品不斷豐富、財富管理漸成經紀業務轉型方向預期下,外資控股券商具有一定競爭優勢。不過,外資控股券商劣勢亦明顯:渠道不足,業務受限。外資券商雖在輕資產業務線條上具備優勢,不過受到資本金制約,重資產業務相對劣勢。同時,外資控股券商短期內缺乏零售渠道,在業務入口環節跟本土券商存在巨大短板。
長期來看,外資券商進入國內金融市場會帶來一定競爭,但更應樂觀地看到,在“鯰魚效應”下國內機構的經營效率可能提升,且在金融市場對外開放進程中,風險可控的金融創新可能不斷推出,有利于證券行業的長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