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口罩進銷差4毛算“哄抬物價”?專業人士解惑
中新經緯客戶端2月13日電 (張澍楠)日前,湖北洪湖一藥店因將進價6毛的口罩1塊錢售賣被罰沒5.68萬元引起廣泛關注。進銷價差4毛算哄抬價格嗎?該標準要如何界定?
進銷價差4毛,哄抬價格?
2月9日,微信公眾號“今日洪湖”稱,近日,洪湖市市場監管局對洪湖市華康大藥房涉嫌哄抬口罩價格行為立案調查。經查,洪湖市華康大藥房銷售一次性口罩38000個,購進價格0.6元/只,銷售價格1元/只,涉嫌哄抬價格。目前,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該案調查終結,沒收違法所得14210元,罰款42630元。
資料圖 中新經緯 熊家麗 攝洪湖市市場監管局表示,根據湖北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新冠肺炎防控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認定和處理的指導意見》,該藥房違反兩條規定:一是“公共衛生一級響應期間,與疫情相關的醫用商品、防護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漲價”;二是“所售商品無參照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構成哄抬價格行為。
湖北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股吳姓負責人對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在立案調查期間,該藥店覺得比較委屈,畢竟加價不高,但還是超過了湖北省認定的標準。因此,考慮到各種情況,沒有給予頂格、從嚴從重處罰,而是給了一個中等幅度的處罰,最后藥店相對也比較接受。
另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湖南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稱,除了被公布出的1元一次性口罩涉嫌哄抬物價外,該藥房銷售的3D立體防霾口罩及一次性醫用口罩同樣被查出涉嫌哄抬價格。此外,該1元口罩非醫用口罩,而是一次性勞保口罩。
中新經緯客戶端看到,本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寫明,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可認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而在洪湖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罰通報中,未提及是否“告誡仍不改正”。不過市場監管總局文件中還提到,在本意見出臺前,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已經就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的,繼續執行。
多地在嚴打!
資料圖 中新經緯 董湘依 攝1月27日,湖北省市場監管局已發布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意見明確,自2020年1月22日起,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此外,江西、山西、貴州、蘇州等多省份也陸續對進銷差價范圍作出明確界定,可盡管如此,依然有商家因為哄抬價格收巨額罰單。
2月6日,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常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常熟市榮壽堂藥房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26日期間多次上調一次性醫用口罩價格,該款口罩進價0.195元/只,直至被查售價為5元/只。常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2月10日,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辦的第三批典型案例,因哄抬價格,貴州侗潤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接到180萬元罰單。經查,該公司要求下屬藥店統一大幅提高口罩銷售價格,將進價12.8元/個的口罩,銷售價格哄抬至49元/個,進銷差率近300%。
律師:不能只看進銷差金額大小
有網友認為,“對于大部分人來說,進價6毛賣2塊都可以,但5塊、10塊、20塊就過分了。”也有網友不解,“這個價格已經很良心,加價4毛就要被罰這么多?”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保全律師對中新經緯客戶端稱,湖北省這一行為是具有法律依據的,雖然“4毛錢”金額不大,但按照湖北省規定,已經構成了哄抬價格。
“從湖北省作出的罰沒金額看,其實相對于從輕處罰了,民眾從同情心角度看,可能會覺得不太理解。但從法律上看,湖北省這一決定既有法律依據,也有合理性。”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也認為,防疫期間,商家應按照相關的法規和政策來出售口罩。市民可能認為口罩售價1元不算貴,但按比例計算,進價0.6元的口罩,加價0.4元賣出,這個漲價幅度不算小。按照相關規定,涉事藥房的確構成了哄抬價格的行為。如果相關部門執法不嚴,就會影響法律的權威。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表示,涉事藥房口罩的售價確實超過了15%的標準,涉嫌哄抬價格。“如果藥店有證據證明自己除了進價的成本還有其他合理性開支屬于成本,執法部門就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