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米家商標涉侵權被判賠千萬,小米:涉十款產品,否認高利潤率 來源:澎湃新聞
被認為侵權杭州聯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米家”注冊商標,小米公司被判賠償超過1200萬元。
12月30日,小米公司對上述“米家”商標案回應稱,小米“米家”商標所保證的絕大部分權益均與此訴訟無關,不影響小米對“米家”商標的使用。本次訴訟結果僅為一審判決,小米還將提起上訴,雙方的商標爭議仍有待解決。
據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杭州中院4月發布的消息,原告杭州聯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擁有“米家”注冊商標,其起訴指控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網關、無線開關、對講機、智能攝像機云臺版、智能攝像機1080P、小白智能攝像機、行車記錄儀、煙霧傳感器報警器、門窗傳感器、天然氣報警器等共計十款商品上、銷售網頁中使用“米家”標識構成侵權,遂提起訴訟,主張總計7800萬元的賠償(計算到2017年12月4日)。
聯安公司起訴主張:它是注冊在攝像機等商品上的“MIKA米家”商標權利人。據介紹,聯安公司的該10054096號商標被核定使用在“網絡通訊設備,攝像機,錄像機,揚聲器音箱,擴音器喇叭,電線,防盜報警器,報警器,聲音警報器”等商品上,注冊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米家”商標爭議
聯安公司”MIKA米家“商標
對此,2019年12月30日,據杭州中院發布的消息,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進行宣判。
杭州中院認定: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構成侵權,判決小米通訊公司承擔1200萬元損害賠償責任,并承擔聯安公司維權合理開支103767元,兩項共計人民幣12103767元;小米科技公司對小米通訊公司應對賠償金額中的6803767元承擔連帶責任。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被控侵權“米家”標識與“MIKA米家”注冊商標標識構成近似,小米通訊公司的大規模可能讓消費者誤認為聯安公司的商品來源于小米,即產生反向混淆。
杭州中院還稱,聯安公司注冊涉案商標的時間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時間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并不是搶注他人商標再提起訴訟的情形,聯安公司注冊本案商標并無惡意。
對于賠償金額,杭州中院認為需要考慮被控侵權商品的利潤率以及侵權行為對利潤的貢獻率。
杭州中院稱,對京東方面提交的進貨發票中載明的其從小米通訊公司進貨時的進貨價,與京東網頁上銷售的侵權商品的銷售價作對比,可以計算出京東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利潤率約在30%。小米方面除了京東的銷售渠道外,銷售侵權商品的“小米商城”、天貓“小米官方旗艦店”、“小米之家”均是直營,即由小米直接向終端消費者銷售,其利潤率顯然不應低于作為中間商的京東的利潤率,據此可以確定小米的利潤率不低于30%。
因此,杭州中院稱,在綜合考慮全案因素的基礎上,排除“小米”的商標、侵權商品實物及其中所含技術等因素對利潤的貢獻后,再行確定涉案侵權行為對小米方面利潤的貢獻率。杭州中院確定小米通訊公司應承擔1200萬元的賠償金額,小米科技公司基于其銷量占總銷量的比例,承擔相應部分的連帶責任,即對其中6803767元承擔連帶責任。
小米:本次訴訟僅涉及10款產品商標使用爭議
在12月30日晚的回應中,小米表示,杭州聯安所擁有的商標是“MIKA米家”,小米所擁有使用的是“MIJIA”、“米家”及相關組合,小米公司早在2014年8月就對“米家”商標進行了布局,并且從2015年5月開始,小米針對“MIJIA”、圓形及組合還進行了全類別的申請。截至目前,小米公司名下共有140余件“米家”相關商標,近140件“MIJIA”相關商標,覆蓋眾多品類。
小米的回應還介紹,杭州聯安申請注冊的第10054096號“MIKA米家”商標,僅核定于第9類,指定報警器、電鎖、電線、防盜報警器、擴音器喇叭、錄像機、聲音報警器、網絡通訊設備、揚聲器音箱等商品。
小米表示,本次訴訟中僅僅涉及小米10款產品的商標使用爭議,小米的“米家”商標絕大部分權益完全與此無關。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中國商標網看到,小米公司擁有“米家”在多個品類的注冊商標。不過有公司或個人,在部分品類上也注冊了“米家”商標,比如平湖米家兒童用品有限公司就在第12類商品,即嬰兒車;手推車;搖籃車(嬰兒用)等商品上,注冊了“米家”商標。
小米在多個分類注冊了米家商標
對于杭州中院認定的30%利潤率及其計算方法,小米也表達了反對,稱此前已告知法院,2018年報中已披露小米硬件綜合稅后凈利潤低于1%。
“盡管不同品類凈利潤有所不同,但一審判決中所言30%顯然極大背離事實,對此我們深表遺憾及強烈異議。”
小米稱,將及時提起上訴,盡快解決雙方爭議,維護小米自身正當權益。
附:小米公司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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